在收到美国专利商标局,商标申请根据§1“商标法”第44节收到的日期,并遵守审查收到申请日的最低要求(见TMEP§202)。参见TMEP§§201和1904.01(b)关于根据§66提出申请日期的“商标法”(一)。 如果申请符合37 CFR最低申请日期的要求§2.21,它被赋予了申请日期和序列号。 参见TMEP§§204起。就无权申请日申请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