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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OVISIONS AND LIMITATIONS – PLANT PATENT
规定和限制 - 植物专利


植物稳定和无性繁殖复制,不是土豆或其他可食用的块茎植物转载,标题35“美国法典”第161条的规定提供的专利:

凡发明或发现,无性繁殖,包括耕地的运动,突变体,混合动力汽车,新发现的幼苗,比培植的植物或未开垦的状态中发现植物的块茎其他任何不同的植物新品种,可能获得专利为此,受所有权的条件和要求。 (修订,1954年9月3日,68统计,1190)。

这个标题有关的发明专利的规定适用于植物的专利,另有规定的除外。

正如在“章程”的最后一段指出,植物专利,还必须满足专利的总体要求。应用程序的标的物将植物开发或由申请人发现,已发现了无性繁殖的稳定。要获得专利,它也将被要求:
该工厂是发明或发现,如果被发现,发现在耕地面积。
该工厂是不排除规约“,其中一部分用于无性繁殖的植物是不是土豆或菊芋块茎食物的一部分,这是由植物。
该申请的人或数人究竟是谁发明声称的工厂,即发现或开发和鉴定或分离出的植物,无性繁殖的植物。
该工厂已没有被出售或超过前一年申请之日起,在美利坚合众国公布。
该工厂并没有被启用的市民,即在这个国家的印刷出版说明在一年多前的专利申请要约出售或由植物释放或销售一年以上的事先专利申请。
该工厂从已知的,相关的植物至少有一个显着特点,这是比生长条件或生育水平等所造成的差异有所不同
本发明不会已经明显地由申请人发明的时间在艺术熟练。
特定工厂的专利存在疑问,一个合格的法律权威,应事先咨询,申请,以确保该工厂符合法定要求,不从植物专利保护豁免

Translated: Google Translate
Source: www.uspto.go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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