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view for Compliance With Minimum Requirements
合规审查的最低要求
在根据第66条(一)商标法15 USC应用§1141f(一),IB将确定应用程序是否符合§66(一)前发送请求美国专利商标局国际注册保护扩展。参见TMEP§§1904及以下。约§66(一)应用程序的进一步信息。
根据§1§法“第44应用程序发出的收据的日期(参见TMEP§303.01),然后审查符合给予申请日的最低要求(见37CFR§2.21(a)和TMEP§202这些要求的列表)。
如果37的最低要求C.F.R., §2.21已得到满足,美国专利商标局指定为申请日,在美国专利商标局收到之日起。参见TMEP§§401起。关于处理,满足的最低要求为收到申请日,TMEP§§204及以下的新应用。对于不符合这些最低要求的应用程序处理。
根据37 CFR收到申请日的最低要求§2.21(一)适用于所有的应用程序,根据§§1和44的法,无论是电子方式提交或在纸上。电子方式提交,当一个应用程序的茶叶系统将不接受传输,如果没有填写对应的最低申报要求的领域。但是,如果字段中填写不全或不正确的信息,的茶叶系统将接受的传输,但美国专利商标局拒绝申请经审查的申请日期为符合最低申报要求。例如,如果服务被认定为“杂项服务,”茶愿意接受传输,但美国专利商标局不会给应用程序的申请日(参见TMEP§§202.02和1402.02)。
Source: http://tess2.uspto.gov
Translated: Google Transl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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