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cedure for Filing by Fax  
                      通过传真申请程序 
                       
                      会议应限于每个传输到之前的办公室在一个单一的应用程序或其他法律程序提交的信件。应用程序的序列号或注册号应输入发件人的传真封面上标识的一部分。 37 C.F.R. §2.195(C)。申请人应等到申请序列号之前提交新的应用程序通过传真有关的任何文件分配。见37 C.F.R. §2.194(一)。 
                         
建议每个传输包括封面,除了说明该应用程序的序列号或注册号,指定大关,正在传输的页面的数量,名称,地址,传真号码,电话号码转递党。 
 
每个传真发送的文件必须清晰可辨。所提交的文件的首选大小是letter尺寸或A4纸11英寸,8英寸半。因为由办公室使用的设备不能大于8½英寸,11英寸的打印文档,信件不应该被传送较大的纸张上。 
 
当信件以传真方式递交申请,它建议,发送传真机,生成一份报告,确认为每个传输会话的传输。该报告应当由申请人予以保留,连同原来的信件,传播的内容和日期的证据。 
 
除非特别要求这样做办事处,各方不应邮寄跟进传真传送的文件的副本。 37 C.F.R. §2.193(G)(2)。这可以延迟处理。 
                      Translated: Google Translate 
Source: http://tess2.uspto.gov
                        CHINESE IP RESOURCES SECTION
                                 
  CHINESE IP RESOURCES SECTION (USPTO)
 
 
CHINESE IP RESOURCES SECTION (USPTO Translations)
  
CHINESE IP RESOURCES SECTION (USPTO Trademar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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